正文 三、检复总说 下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慈(南宋) 书名:洗冤集录

    凡检验,不可信凭行人。须令将酒醋洗净,子细检视。如烧死,口内有灰;溺死,腹胀、内有水;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,即腹干胀;若被人勒死,项下绳索交过,手指甲或抓损;若自缢,即脑后分八字,索子不交,绳在喉下,舌出;喉上,舌不出。切在详细,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。如有疑虑,即且捉贼。捉贼不获,犹是公过。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,后如获贼,不免深谴。 

    凡检验文字,不得作“皮破血出”,大凡皮破即血出。当云:“皮微损,有血出。” 

    凡定致命痕,虽小,当微广其分寸。定致命痕,内骨折,即声说;骨不折,不须言,骨不折却重害也。或行凶器杖未到,不可分毫增减,恐他日索到异同。

    凡伤处多,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。 

    凡聚众打人,最难定致命痕。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,此两□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;若是两人,则一人偿命,一人不偿命。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。

    凡官守,戒访外事。惟检验一事,若有大段疑难,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,庶几无误。如斗殴,限内身死,痕损不明,若有病色、曾使医人、师巫救治之类,即多因病患死。若不访问则不知也。虽广布耳目,不可任一人,仍在善使之;不然,适足自误。 

    凡行凶人,不得受他通吐,一例收人解送,待他到县通吐后,却勾追。恐手脚下人妄生事,搔扰也。

    凡初、复检讫,血属、耆正副、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,切不可混同解官,徒使被扰。但解凶身、干证。若狱司要人,自会追呼。 

    凡检复后,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,面白长官,使知曲折,庶易勘鞠。

    近年诸路宪司行下,每于初、复检官内,就差一员兼体究。凡体究者,必须先唤集邻保,反复审问。如归一,则合款供;或见闻参差,则令各供一款;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,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,县狱凭此审勘,宪司凭此详复;或小有差互,皆受重责;簿、尉既无刑禁,邻里多已惊奔。若凭吏卒开口,即是私意。须是多方体访。务令参会归一。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,便以为信,及备三两纸供状,谓可塞责。况其中不识字者,多出吏人代书。其邻证内,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,不可不察。

    随行人吏及合干人,多卖弄四邻,先期纵其走避,只捉远邻及老人、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。或不得已而用之,只可参互审问,终难凭以为实,全在斟酌。又有行凶人,恐要切干证人真供,有所妨碍,故令藏匿;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,合套诬证,不可不知。

    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、押字。公吏有所取受,反教令别撰名色,写作“被诬”或“干连”之类,欲乘此走弄出入。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,申之朝省,添入被执人一项。若虚实未定者,不得已与之,就下书填。其确然是实者,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,不可姑息诡随,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。

    译文:

    (一)凡检验,不能听任仵作行人行事,必须叫他们用酒醋将尸体洗净,仔细验看。如果是烧死的,嘴里有灰;溺死的肚腹膨胀,肚里有水;用衣物或湿纸按在口鼻上捂死的,便肚腹干胀;如果是被人勒死的,脖项下绳索相交而过,手指甲可能有抓损之处;如果是自己上吊死的,就脑后分八字,索子不相交,绳索勒在喉头之下部位的,舌头伸出口外,绳在喉上的,舌头不伸出,务要仔细看验。其余的损伤致命,便无多大可疑。如有疑虑之处,就且待捉到凶犯后再定。捉拿凶犯不着,那还是属于公事上的过错,如果死者本是被人打杀的,却作为病死验定,将来一旦凶犯捉到了,真象大白,那就免不了要受重罚了。

    (二)凡检验书上的文字,不可写做「皮破血出」字样。因为太凡皮破就血出。应当写做:皮微损,有血出。

    (三)凡定致命伤痕,虽小也不可稍为扩大它的分寸。定致命伤,有骨折,就说明,骨不折,不必说,骨不折,却也依然是要害啊(即或行凶器物未找到,对伤痕程度的确定,也不可有分毫的增减,恐怕他日找到后有所异同)。

    (四)凡伤处多的,只指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。

    (五)凡聚众打死的人,最难定致命伤。如果死人身上有两处伤痕,都可以致命,而这两处伤痕如果是由一个人下手打的,那倒还无妨;如果是两个人打的,就要出现一个人偿命,一个人不偿命的情况了。所以必须在两处伤痕内,斟酌出一个最重的作为致命伤。

    (六)凡居官守职常规是禁戒探问外事,惟独检验这件事,如果遇有大的疑难案件,必须更广布尔目探访情况加以印证,才有可能避免错误。比如有人被殴打在担保限期内死去,伤痕不明,如果死者面有病色曾经请医生、巫师救治过之类,就多半是由于病患而死的。如果不去访问,那就无从得知了。只是广布尔目,不可专任一人,仍在善于使用他们,不然,恰足以自误。

    (七)凡行凶人,捕到后不要让他供吐,一律派人押解去县。等他到县里全部供出后,就立即追捕同案犯。恐怕吏役下人,妄自生事,骚扰乡民。

    (八)凡初、覆验完毕,尸亲、耆长、保正副、邻人等,都要责令他们具结看守尸首。切不可混同在一起解送到官府,白白使他们受到骚扰。只是解送凶手和证人就行了。如果司狱司需要找人,自然会传唤他们的。

    (九)凡检覆后,访察到行凶事由不可公开写到公文上的,当面向长官报告,使他能够了解案件的曲折情况,以便易于审理。

    (十)近年各路宪司指示下级,每在初、覆验官当中,就便差委一人兼任「体究」。凡担任「体究」的,必须先召集邻人保伍,反复审问。如果他们所说的趋于一致,就合为一款供述;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参差不一,就叫他们分别各供一款,或同时责令行凶人供述一个大略,一并呈交到本县和宪司。县狱就凭此审理,宪司就凭此复核。或小有差错,都要受到重责。簿、尉既无明令禁止,乡邻多已惊怕逃避,若凭吏卒开口,那就是他们一己的私意。应当多方深入访问,务要使各方面的材料相互参证归于一致。切不可凭一二人的口说,便以为确实可信,以及有了三两纸供状,就认为可以敷衍了事。况且乡邻中不识字的,口供多是出于吏人代写,其中有的又可能与凶手是亲戚故旧,以及暗中受到收买作假证的,不可不仔细考察。

    (十一)随行的吏役及其它有关人员,常利用职务,徇私卖放近邻,事先纵使他们逃避,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、妇女以及未成年的人拿来敷衍塞责(或不得已而使用他们的口供,也只可与审问互相参证,终究难于据以为实,全在于仔细斟酌)。又有的行凶人怕紧要的见证人照直供述,对他有所妨碍,而故意叫躲藏起来,自以亲信人或庄客佃户等到官出庭,串通捏造假证,不可不知。

    (十二)顽固的囚犯多不认罪,在验尸表格「凶身」项下填写姓名押字,公吏人员有所勒索受贿,反教罪犯别出花样,写成为被诬陷或受牵连之类,企图乘此机会变动案情,制造出入。近来江西的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,上报朝廷和尚书省备案,增添进了「被拘捕人」一项。如果遇到虚实未定的罪犯,不得已就给他在这一项下填写;对于那些确属实在的罪犯,就必须使令他们签名画押在「正行凶人」那一项下面。不可苟且盲从,全在检验官自己拿定主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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