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六、初检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慈(南宋) 书名:洗冤集录

    告状切不可信,须是详细检验,务要从实。

    有可任公吏,使之察访。或有非理等说,且听来报,自更裁度。

    戒左右人,不得卤莽。 

    初检,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,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。 

    凡初检时,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,虽经多日,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,招上司问难。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。若委是经日久变动,方称尸首不任摆拨。初检尸有无伤损讫,就验处衬簟,尸首在物上,复以物盖。候毕,周围用灰印记,有若干枚,交与守尸弓手、耆正副、邻人看守。责状附案,交与复检,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。若是疑难检验,仍不得远去,防复检异同。

    译文:

    (一)告状,切不可信,必须经过详细检验,务要根据事实。

    (二)有可信任的吏役人员,使令进行访察,或有关于凶横死等方面的说法,且听他回来汇报,自己再作裁酌定夺。

    (三)要告戒左右手下人,不可鲁莽从事。

    (四)初检,不得称尸首坏烂,不堪检验,并要指定出要害所在和致死原因。

    (五)凡初检时,如已调查了解到是因争斗而死,事实分明的话,虽然经过多日了,也不可定作「无凭检验」,致讨上级的责备非难。必须仔细验定损伤致命的去处。如果实在是经隔日久腐败了,才可以称尸体不堪摆弄拨动。

    (六)初检尸体有无伤损毕,就验处将尸体衬垫在东西上,再用东西覆盖起来。等垫盖好了,在四周围打上石灰印,记下有若干枚数,然后交给弓手、耆长、保正副、邻人等看守,立下责任状附卷,交与覆验者,以免被人残害伤损了尸体。如果是疑难的检验,仍不得远去,以防覆验中出现不一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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