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九、妇人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慈(南宋) 书名:洗冤集录

    凡验妇人,不可羞避。 

    若是处女,劄四至讫,劄出光明平稳处,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,用绵札。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,验是与不是处女。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,有黯血出,是;无即非。 

    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,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。如有孕,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,坚如铁石;无即软。 

    若无身孕,又无痕损,勒坐婆定验产门内,恐有他物。 

    有孕妇人被杀。或因产子不下身死,尸经埋地窖,至检时却有死孩儿。推详其故,盖尸埋顿地窖,因地水、火风吹,死人尸首胀满,骨节缝开,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。亦有脐带之类,皆在尸脚下,产门有血水、恶物流出。

    若富人家女使,先量死处四至了,便扛出大路上,检验有无痕损,令众人见,以避嫌疑。

    附小儿尸并胞胎 

    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,将子手足捉定,用脚跟于喉下踏死。只令仵作行人,以手按其喉必塌,可验真伪。

    凡定当小儿骸骨,即云:“十二三岁小儿”。若驳问:“如何不定是男是女?”即解云:“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,即不曾说是男是女。盖律称‘儿’,不定作‘儿’是男女也。”

    堕胎者准律:“未成形像,杖一百;堕胎者,徒三年。”律云“堕”,谓打而落,谓胎子落者。按《五藏神论》:“怀胎一月如白露,二月如桃花,三月男女分,四月形像具,五月筋骨成,六月毛发生,七月动右手,是男于母左;八月动左手,是女于母右,九月三转身,十月满足。” 

    若验得未成形像,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。若经日坏烂,多化为水。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,谓头脑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脚、指甲等全者,亦有脐带之类,令收生婆定验月数,定成人形或未成形,责状在案。 

    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,衣胞紫黑色,血荫软弱,生下腹外死者,其尸淡红赤,无紫黑色及胞衣白。

    译文:

    (一)凡验妇人尸体,不可怕羞回避。

    (二)如果是检验处女,丈量札记四至完毕后,抬出到光明平稳的地方,先令稳婆剪去中指的指甲,用绵絮扎裹指头,勒令死者的母亲及其它血亲并邻妇二三人一同看验。是与不是处女,令稳婆用所剪甲的指头插入阴户内,有黯血出就是,没有就不是。

    (三)如果怀有胎孕,不明致死原因的,要勒令稳婆先检验腹内确实有没有胎孕。如有孕,从心口以下到肚脐,以手拍之,硬如铁石;没有孕,便软。

    (四)如果没有胎孕,又没有伤损的,勒令稳婆一定要验看阴户内,恐怕其中有他物。

    (五)有的怀孕妇人被杀,或因产子不下身死,尸体经过埋进地窖,到检验时却有了死孩儿了。仔细研究它的原故,这大概是因为尸体埋在地窖,由于地水火风自然力的作用,死人的尸体膨胀了起来,骨节缝松了开来,因此逐出了腹内的胎儿。这种胎儿也有脐带之类,都是在尸体的胯下。妇人的阴户有血水、秽物流出。

    (六)如果是富人家的使女,先量死处四至完了,便抬出去到大路上检验。有没有伤损,使大家看见,以避免嫌疑。

    •【附】小儿尸并胞胎

    (一)有因争斗而杀死己子以谋害他人的,把自己孩子手脚捉住,用脚跟踩在喉下踏死。对此只要令仵作行人用手按他的喉部,必定塌陷,便可以验出真伪来。

    (二)凡检验鉴定小儿骸骨,就说是十二三岁小儿。如果有人质问为什么不定是男是女?便解释说:某当初只指定是十二三岁小儿,就不曾说是男是女,因为律上只称儿,不定出「儿」是男是女啊。

    (三)对于堕胎的,比照刑律未成形象的处杖刑一百,堕胎儿的处徒刑三年。刑律上所说的堕,是指打而落的意思,是指胎儿被打落而言的。按照五藏神论的说法:怀胎一个月的如白露,二个月的如桃花,三个月的男女分,四个月的形象备,五个月的筋骨成,六个月的毛发生,七个月时动右手,是男偏在母左,八个月时动左手,是女偏在母右,九个月三转身,十个月满足。

    如果所检验的胎孕是未成形象的,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——如经隔日久坏烂了,多化为水。如果所堕胎已成形象的,是说头脑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手、脚、指甲等齐全的,也有脐带之类。要令收生婆验定月数,定成人形或未成人形,责成具状在案。

    (四)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的,衣胞紫黑色,血荫软弱。生下到腹外死的,其尸淡红或赤色,无紫黑色,以及胞衣发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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