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三十、针灸死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慈(南宋) 书名:洗冤集录

    须勾医人,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。虽无意致杀,亦须说显是针灸杀,亦可科医“不应为”罪。

    译文:  

    必须拘提医生检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,虽然是无意致杀,也要说显然是针灸杀,也可以科处医生以「不应为罪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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