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五十、验邻县尸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慈(南宋) 书名:洗冤集录

    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,经久损坏,无皮肉,本县已作病死检了,却牒邻县复,盖为他前检不明,于心未安,相攀复检。有如此类,莫若据直申:其尸见有白骨一副,手、足、头全,并无皮肉、肠胃,验是死经多日,即不见得因何致死,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,申所属施行。不可被公人给作“无凭检验”。

    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,先具承牒时辰,起离前去事状,申所属官司。值夜止宿。及到地头,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,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?如经停日久,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,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,称尸首头、项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咽喉上下至心胸、肚脐、小腹、手脚等并遍身上下,尸胀臭烂,蛆虫往来咂食,不任检验。如稍可验,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,子细依理检验。

    译文:

    (一)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的地方,经久损坏,没有皮肉,本县已经当作病死检验了,却发出公文请邻县覆验,这是因为他们感到前面的检验不够明白,于心未安,所以相请覆验。遇到这类情况,不如据实直捷申明:该尸现在只余白骨一副,手、足、头齐全,没有皮肉、肠胃,验是尸体经过多日,已经验不出是因为什么致死的了。所有尸骨,未敢给付尸亲埋殡,报请所属上级指示办理。不可被吏役等所欺诳,作为「无凭检验」处理。

    (二)凡被公文召往他县进行覆验的,先要写具接奉公文的时刻和起程前去的具体情况,虽报所属上级机关。遇夜住宿。及到地头,按次讯问录取有关牵连人的罪状,致死到今经隔几天方才检验。如果经过停放日久,确实已是皮肉坏烂,不堪看验了的,即写具仵作行人等众状,宣称:尸首的头、项、口、眼、耳、鼻、咽喉、手、脚等,并遍身上下,膨胀臭烂,蛆虫往来咂食,不堪检验了。如果稍微可验,即先用水洗去尸上的浮蛆,仔细依据常理检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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