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官司徒第二 质人

类别:经部 作者:周公旦(西周) 书名:周礼

    质人掌成市之货贿、人民、牛马、兵器、车辇、珍异。凡卖儥者质剂焉,大市以质,小市以剂。掌稽市之书契,同其度量,壹其淳制,巡而考之。犯禁者,举而罚之。凡治质剂者,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。期内听,期外不听。

    [译文]    

    质人掌管评定市场上的货物、奴婢、牛马、兵器、珍异之物的价格。凡从事买卖的授予质剂[做凭证]:大买卖用质[做凭证],小买卖用剂[做凭证]。掌管考察市场上[取予货物所用]的书契,统一度量标准,统一布匹的幅宽和匹长,巡行检查,有违犯规定的就没收货物并罚钱。凡处理有关券契的争讼,都城中[约定在]十天以内,四郊在二十天以内,甸、稍之地在三十天以内,小都、大都在三个月以内,诸侯国在一年以内。在约定的时期内[前来投诉]就受理,过期不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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