秋官司寇第五 朝士

类别:经部 作者:周公旦(西周) 书名:周礼

    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。左九棘,孤、卿、大夫位焉,群士在其后。右九棘,公侯、伯、子、男位焉,群吏在其后。面三槐,三公位焉,州长众庶在其后。左嘉石,平罢民焉。右肺石,达穷民焉。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。禁慢朝、错立、族谈者。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,委于朝,告于士。旬而举之,大者公之,小者庶民私之。凡士之治有期日,国中一旬,郊二旬,野三旬,都三月,邦国期,期内之治听,期外不听。凡有责者,有判书以治,则听。凡民同货财者,令以国法行之。犯令者,刑罚之。凡属责者,以其地傅而听其辞。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,杀之无罪。凡报仇雠者,书于士,杀之无罪。若邦凶荒、札丧、寇戎之故,则令邦国、都家、县鄙虑刑贬。

    [译文]

    朝士负责建立王国的外朝之法。左边种有九棵棘树,是孤、卿、大夫的朝位,群士的朝位在他们后边。右边种有九棵棘树,是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的朝位,群吏的朝位在他们后边。前边种有三棵槐树,是三公的朝位,州长与民众[代表]的朝位在他们后边。[朝门]左边设置嘉石,用以使不良之民改过向善。[朝门]右边设置肺石,用以使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能够上达。率领下属在外朝巡行,拿着鞭子呼喊着清除行人。禁止[在朝]而不肃敬、擅离朝位,以及招聚交谈的人。

    凡拾得财物、[捕获]逃亡的奴婢和牲畜,送交外朝,报告朝士,过十天[无人认领]而加以没收:大物归公,小物归拾得的民众私人所有。凡司法官受理诉讼有日期规定:都城中十天,城郊二十天,野地三十天,诸侯国一年。在期限之内就受理,在期限之外就不受理。凡有债务纠纷,有借赁契劲而诉讼就受理。凡民众有收购或抛售货物的,命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赢利法经营,违反命令的处以刑罚。凡接受[已故债主的]嘱托而收债的,[如果负债人拒不偿还而发生诉讼],通过与受委托人居处相近的人[证明他确实接受过债主的委托],而后受理他们的诉讼。凡盗贼攻略杀害乡遂、公邑以及平民人家,杀死这些盗贼无罪。凡报仇的人,[事先]书面报告司法官,杀死仇人无罪。如果国家有大灾荒、瘟疫或军事行动,就命令诸侯国、采邑、公邑考虑减缓刑罚[和经费开支]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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