秋官司寇第五 司烜氏

类别:经部 作者:周公旦(西周) 书名:周礼

    司烜氏,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,以鉴取明水于月,以共祭祀之明齍、明烛,共明水。凡邦之大事,共坟烛、庭燎。中春,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。军旅,修火禁。邦若屋诛,则为明□焉。

    [译文]    

    司烜氏负责用阳燧向日取明火,用铜镜向月取明水,以便供[淘洗]祭祀用的谷物、供点燃火把,供(用作玄酒的]明水。凡王国有大事,供给[树在门外的]大火把和[门内]庭中用的火把。春二月,在国都中摇动木铎[告诫人们]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。有军事行动,[告诫军中]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。如果王国中有在[甸师的]屋舍处诛杀的罪犯,就为挖墓穴者照明,[并在墓前标明死者的罪行和所处的刑罚]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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