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滦阳消夏录三 孟村一女

类别:集部 作者:纪昀(清) 书名:阅微草堂笔记

    明崇祯末,孟村有巨盗肆掠。见一女有色,并其父母系之。女不受污,则缚其父母加炮烙,父母并呼号惨切,命女从贼。女请纵父母去,乃肯从。贼知其绐己,必先使受污而后释。女遂奋掷批贼颊,与父母俱死,弃尸于野。后贼与官兵格斗,马至尸侧,辟易不肯前,遂陷淖就擒。女亦有灵矣。惜其名氏不可考。论是事者,或谓女子在室,从父母之命者也。父母命之从贼矣,成一己之名,坐视父母之惨酷,女似过忍;或谓命有治乱,从贼不可与许嫁比。父母命为娼,亦为娼乎?女似无罪。先姚安公曰:此事与郭六正相反,均有理可执,而于心终不敢确信。不食马肝,未为不知味也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明朝崇祯末年,孟村出现大盗疯狂抢掠。盗贼见一个女子长得很美,就连同她的父母一起捆了起来。女子誓死不肯从贼受辱,盗贼就缚牢她的父母,用烧红的烙铁进行折磨。父母痛切惨呼,命女儿从贼。女子请盗贼释放父母,然后才肯从贼,盗贼知道女子是在欺骗自己,必定要先污辱她然后才释放她的父母。女子奋起猛批盗贼的面颊,于是与父母一同被盗贼杀死,扔在了荒野。事后,盗贼与官兵格斗,马走到女子的尸体旁,后退不肯前进,陷进泥中被擒。这位女子的魂魄显了灵,可惜已经无从考知她的姓名。评论这件事的人意见很不一致。有的认为,女子在家未婚应该听从父母之命,父母让她从贼,她却为了成全个人的名节,坐视父母遭受酷刑,似乎是过于狠心了。有的认为,父母之命有理智和糊涂的区别,从贼不能与出嫁与否相提并论,如果父母命女儿去做妓女,难道也要听命去卖淫吗?这个女子似乎并无任何罪过。先父姚安公说:“这件事情与郭六的事情正相反。各有各的道理。但于心总是不敢确信她们的事实,还是汉景帝说得好:‘不食马肝,未为不知味也。(不吃有毒的马肝,算不上不知道滋味。)’”


如果你对阅微草堂笔记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 点击这里 发表。
重要声明:典籍《阅微草堂笔记》所有的文章、图片、评论等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