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◇原元拔养子从罪诏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(太和二十年十二月)

    仆射之议,据律明矣,太尉等论,于典矫也。养所以从戮者,缘其已免所生,故不得复甄于所养。此独何福,长处吞舟?于国所以不袭者,重列爵,特立制,因天之所绝,推而除之耳,岂复报对刑赏?于斯则应死,可特原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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