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 ◇定考格诏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(延昌元年十二月)

    考在上中者,得泛以前有六年以上迁一阶,三年以上迁半阶,残年悉除。考在上下者,得泛以前六年以上迁半阶,不满者除。其得泛以后,考在上下者,三年迁一阶。散官从卢昶所奏。(《魏书·郭祚传》)

    又诏

    独著、超伦及才备、寡咎,皆谓文武兼上上之极言耳。自此以降,犹有八等,随才为次,令文已具。其积负累殿及守平得济,皆含在其中,何容别疑也。所云通考者,据总多年之言,至于黜陟之体,自依旧来年断,何足复请。其罚赎已决之殿,固非免限,遇赦免罪,惟记其殿者除之。(《魏书·郭祚传》、《北史》四十三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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