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一 ◇ 处决刘辉事诏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(神龟中)

    容妃、慧猛恕死,髡鞭付宫,馀如奏。(《魏书·刑罚志》、《通典》一百六十七。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,坐与河阴县民张智寿妹容妃、陈庆和妹慧猛奸乱,殴主伤胎。辉惧罪逃亡。初下处奏,容妃、慧猛各入死刑,智寿、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,处以流坐。诏云云。)

    又诏

    辉悖法乱理,罪不可纵。厚赏悬募,必望擒获。容妃、慧猛,与辉私乱,因此耽惑,主致非常。此而不诛,将何惩肃!且已醮之女,不应坐及昆弟,但智寿、庆和,知妹奸情,初不防御,招引刘辉,共成淫丑,败风秽化,理深其罚,特敕门下结狱,不拘恒司,岂得一同常例,以为通准。且古有诏狱,宁复一归大理。而尚书治本,纳言所属。弗究悖理之浅深,不详损化之多少,违彼义途,苟存执宪,殊乖任寄,深合罪责。崔纂可免郎,都坐尚书,悉夺禄一时。(《魏书·刑罚志》。门下处奏刘辉事,诏如奏。尚书三公郎中崔纂执不下。尚书元修义、右仆射游肇各奏请更议诏云云。又见《通典》一百六十七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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