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二 ◇ 神主庙执事官不必赐爵表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臣闻:名器为帝王所贵,山河为区夏之重。是以汉祖有约,非功不侯。必当属有命于大君之辰,展心力于战谋之日,然后可以应茅土之锡。未见预事于宗庙,而获尝于疆土;徒见晋、郑之后,以夹辅为至勋,吴、邓之俦,以征伐为重绩。周、汉既无文于远代,魏、晋亦靡记于往年。自皇道开符,乾业创统,务高三、五之规,思隆百王之轨,罚颇减古,赏实增昔。时因神主改,清庙致肃,而授群司以九品之命,显执事以五等之名。虽复帝王制作,弗相沿袭,然当时恩泽,岂足为长世之范乎?乖众之愆,伏待罪谴。(《魏书·程骏传》。显祖崩,有司奏:旧事,庙中执事之官例皆赐爵,今宜依旧。骏独以为不可。表。)


如果你对全后魏文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 点击这里 发表。
重要声明:典籍《全后魏文》所有的文章、图片、评论等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