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三 ◇ 驳司州断李怜生事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案《法例律》:「诸犯死罪,若祖父母父、母年七十以上,无成人子孙,旁无期亲者,具状上请。流者鞭笞,留养其亲,终则从流。不在原赦之例。」检上请之言,非应府州所决。毒杀人者斩,妻子流,计其所犯,实重馀宪。准之情律,所亏不浅。且怜既怀毒之心,谓不可参邻人伍。计其母在,犹宜阖门投畀,况今死也,引以三年之礼乎?且给假殡葬,足示仁宽,今已卒哭,不合更延。可依法处斩,流其妻子。实足诫彼氓庶,肃是刑章。(《魏书·刑罚志》。河东郡民李怜生行毒药,案以死坐。母丧,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。司徒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,主簿李驳。又见《通典》一百六十七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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