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十七 ◇ 广陵北海二王为所生祖母服议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谨案二王祖母,皆受命先朝,为二国太妃,可谓受命乎天子,为始封之母矣。《丧服》「慈母如母」,在《三年章》。《传》曰:「贵父命也。」郑注云:「大夫之妾子,父在为母大功,则士之妾子为母期。父卒则皆得申。」此大夫命其妾子,以为母所慈,犹曰贵父命,为之三年,况天子命其子为列国王,命其所生母为国太妃,反自同公子为母练冠之与大功乎?轻重颠倒,不可之甚者也。《传》曰:「始封之君,不臣诸父昆弟。」则当服其亲服。若鲁、卫列国,相为服期,判无疑矣。何以明之?《丧服》「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」,《传》曰:「何以大功?尊同也。尊同则得服其亲服。诸侯之子称公子,公子不得祢先君。」然则兄弟一体。位列诸侯,自以尊同得相为服,不可还准公子,远厌天王。故降有四品,君、夫人(《北史》作「君、大夫」。)以尊降,公子、大夫之子以厌降。名例不同,何可乱也。《礼》大夫之妾子,以父命慈己,申其三年。太妃既受命先帝,光昭一国,二王胙土茅社,显锡大邦,舍尊同之高据,附不祢之公子,虽许、蔡失位,亦不是过。《服问》曰:「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」公子虽厌,妻尚获申,况广陵、北海,论封则封君之子,语妃则命妃之孙。承妃纂重,远别先皇,更以先后之正统,厌其所生之祖嫡,方之皇姑,不以遥乎?今既许其申服,而复限之以期,比之慈母,不亦爽欤!《经》曰「为君之祖父母、父母、妻、长子」,《传》曰:「何以期?父母长子,君服斩,妻则小君。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。」今祖乃献文皇帝,诸侯不得祖之,母为太妃,盖二王三年之证。议者近背正经,以附非类,差之毫毛,所失或远。且天子尊则配天,莫非臣妾,何为命之为国母,而不听子服其亲乎?《记》曰:「从服者,所从亡,则已。」又曰:不为君母之党服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今所从既亡,不以亲服服其所生,则属从之服,于何所施?若以诸王入为公卿,便同大夫者,则当今之议,皆不须以国为言也。今之诸王,自同列国,虽不之国,别置臣寮,玉食一方,得不以诸侯言之。敢据《周礼》,辄同三年。(《魏书·张普惠传》。广陵恭、北海王颢疑为所生祖母服期与三年,博土执意不同,诏群寮会议。普惠议。又见《北史》四十六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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