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十四 ◇ 上言犯盗宜准律令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魏文

    谨详,法若画一,理尚不二,不可喜怒由情,而致轻重。案《律》,公私劫盗,罪止流刑。而比执事苦违,好为穿凿,律令之外,更立余条,通相纠之路,班捉获之赏。斯乃刑书徒设,狱讼更烦,法令滋彰,盗贼多有。非所为不严而治,遵守典故者矣。臣以为升平之美,义在省刑;陵迟之弊,必由峻法。是以汉约三章,天下归德;秦酷五刑,率土瓦解。礼训君子,律禁小人,举罪定名,国有常辟。至如「秸眚灾肆赦,怙终贼刑」,经典垂言,国朝成范。随时所用,各有司存。不宜巨细滋烦,令民豫备。恐防之弥坚,攻之弥甚。衣诸犯盗之人,悉准律令,以明恒宪。庶使刑杀折衷,不得弃本从末。(《魏书·刑罚志》。迁邺,有司奏立严制。侍中孙腾上言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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