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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七十六 ○检校逃户制

类别:集部 作者:不详 书名:全唐文

    安土重迁,黎人之性,苟非艰窘,岂至流亡,将欲招绥,必在资产。诸道频遭灾沴,州县不为申奏,百姓输纳不办,多有逃移。长吏惧在官之时,破失人户,或恐务免正税,减克料钱,祗於见在户中,分外摊配。亦有破除逃户桑地,以充税钱。逃户产业已无,归还不得,见在户每年加配,流亡转多。自今已后,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逃户,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诣实简勘桑田屋宇等,仍勒长令切加简较,租佃与人,勿令荒废。据所得与纳户内徵税,有馀即官为收贮,待归还给付,如欠少即与收贮,至归还日,不须徵理。自今年已后,二年不归复者,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,仍给公验,任为永业。其逃户钱草斛斗等,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,并仰於当州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,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,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,仍本户归复日,渐复元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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