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五 ◇ 奏郊祀宜三献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陈文

    梁仪注曰,「一献为质,三献为文,事天之事,故不三献。」臣案《周礼》司樽彝所言,三献施于宗祧,而郑注,一献施于群小祀。今用小祀之礼,施于天神大帝,梁武此义,为不通矣。且樽俎之物,依于质文,拜献之礼,主于虔敬。今请凡郊丘祀事,准于宗祧,三献为允。(《隋书·礼仪志》一,亨又奏,制曰依议。又见《通典》四十二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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