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一·魏二十一 ◇ 肉刑论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三国文

    夫天地之性,人物之道,岂自然当有犯何!荀、班论曰:「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。」又曰:「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。」是百王之所同也。夫死刑者,杀妖逆也。伤人者不改,斯亦妖逆之类也。如其可改,此则无取于肉刑也。如云死刑过制,生刑易犯,罪次于古当生今独死者,皆可募行肉刑。及伤与盗,吏受赇枉法,男女淫乱,死者皆复古刑,斯罔之于死,则陷之肉刑矣。舍死折骸,又何辜也?犹称以满堂而聚饮,有一人向隅而泣者,则一堂为之不乐。此亦愿理其平,而必以肉刑施之,是仁于当杀,而忍于断割;惧于易犯,而安于为虐。哀泣奚由而息?堂上焉得泰邪?仲尼曰:「既富且教。」又曰:「苟子之不欲,虽赏之不窃。」何用断截乎下愚不移,以恶自终?所谓翦妖也,若饥寒流沟壑,虽大辟不能制也,而况肉刑哉!赭衣满道,有鼻者丑,终无益矣。(《通典》一百六十八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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