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六·魏二十六 ◇ 复肉刑议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三国文

    臣父纪以为,汉除肉刑而增加笞,本兴仁恻而死者更众,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。名轻则易犯,实重则伤民。《书》曰:「惟敬五刑,以成三德。」《易》著劓、刖、灭趾之法,所以辅政助教,惩恶息杀也。且杀人偿死,合于古制;至于伤人,或残毁其体而裁翦毛发,非其理也。若用古刑,使淫者下蚕室,盗者刖其足,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。夫三千之属,虽示可悉复,若斯数者,时之所患,宜先施用。汉律所杀殊死之罪,仁所不及也。其馀逮死者,可以刑杀。如此,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。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,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。(《魏志·陈群传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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