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十五·魏五十五 ◇ 奏议燕王不称臣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三国文

    (景元元年十一月)

    礼莫崇于尊祖,制莫大于正典。陛下稽德期运,抚临万国,绍太宗之重,隆三祖之基。伏惟燕王体尊戚属,正位藩服,躬秉虔肃,率蹈恭德以先万国。其于正典,阐济大顺,所不得制。圣朝诚宜崇以非常之制,奉以不臣之礼。臣等平议以为燕王章表,可听如旧式。中诏所施,或存好问,准之义类,则「宴觌之族」也,可少顺圣敬,加崇仪称,示不敢斥,宜曰「皇帝敬问大王侍御」。至于制书,国之正典,朝廷所以辨章公制,宣昭轨仪于天下者也。宜循法,故曰「制诏燕王」。凡诏命、制书、奏事、上书诸称燕王者,可皆上平。(案,此当有误,《通典》作「皆云上」字,亦当疑。)其非宗庙助祭之事,皆不得称王名,奏事、上书、文书及吏民皆不称触王讳,以彰殊礼,加于群后。上遵正典尊祖之制,俯顺圣敬之心。二者不愆,礼实宜之,可普告施行。(《魏志·陈留王纪》。有司等议奏。又见《通典》六十七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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