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九十四 ◇ 刑礼论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后汉文

    天垂象,圣人则之。天之为岁也,先春而后秋;君之为治也,先礼而后刑。春以生长为德,秋以杀戮为功;礼以教训为美,刑以威严为用。故先生而后杀,天之为岁;先教而后罚,君之为治也。天不以久远更其春冬,而人也得以古今改其礼刑哉!太古之世,民故质朴,质朴之民,宜其易化,是以中古之君子,或结绳以治,或象刑惟明。夏后肉辟,民转奸诈,刑弥滋繁,礼亦如之。由斯言之,古之刑省,礼亦宜略。今所论辩,虽出传记之前,夫流东源不得西,景正形不得倾,自然之势也。后世礼刑俱失于前,先后之宜,故自有常。今夫先刑者,用其末也。由礼禁未然之前,谓难明之礼,古人不能行也。案如所云礼,嫂叔不亲之属也,非太古之礼也。所云礼者,岂此也哉!古者民少而兽多,未有所争,民无患则无所思,故未有君焉。后民祸多,强暴弱,于是有贤人焉,平其多少,均其有无,推逸取劳,以身先之,民获其利,归而乐之,乐之得为君焉。夫刑之记君也,精具筋力,民畏其强而不敢校,得为君也。恐上古未具刑罪之品,设逋亡之法,惧彼为我,而以勇力侵暴,于己能与则校,不能归奉之,明矣。且上古之时,贼耳,非所谓君也。上古虽质,宜所以为君,会当先别男女,定夫妇,分土地,班食物,此先以礼也。夫妇定而后禁淫焉,货物正而后止窃。此后刑也。(《艺文类聚》五十四,《御览》二十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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