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(十三) 极微有方分,理不应成一;无、应影障无;聚不异无二。

类别:子部 作者:不详 书名:唯识二十论

    【原文】

    又许极微合与不合,其过且尔。若许极微有分五分,俱为大失。所以者何?颂曰:

    极微有方分,理不应成一。无应影障无。聚不异,无二。(—三)

    论曰:以一极微六方分异,多分为体,云何成一?若一极微无异方分,日轮才举光照触时,云何余边得有影现?以无余分光所不及。又执极微无方分者,云何此彼展转相障?以无余分他所不行,可说此彼展转相碍。既不相碍,应诸极微展转处同,则诸色聚同一极微量,过如前说。“云何不许影障属聚不属极微?”“岂异极微,许有聚色发影为障?”“不尔。”“若尔,聚应无二,谓若聚色不异极微,影障应成不属聚色。”觉慧分析安布差别,立为极微,或立为聚,俱非一实。

    【译文】

    又允许极微合或不合,他的错处且如上所说。若是允许极微有分无分,两者也都是大错。这是什么理由呢?颂曰:

    极微有方面部分,

    按理不应当成为一。

    无方面部分,应当影障都无。

    聚不异极微,应当也无影障。(—三)

    论曰:因一个极微既然六方面各有不同的部分,便是以多部分为其体,何以说他成为一个呢?若是每一极微没有不同的方面部分,那么,日轮才发光来照着的时候,何以其余的一边得有影子现出来呢?因为此外没有一部分是光所不能照及的,  (就不应有影子。)又有人执着,极微没有方分的,何以彼此相望互相障碍?因为此外没有一部分是其他所不能到的,而可说彼此相碍的道理。既不互相障碍,应当这些极微相望同在一处,那么,这些色聚起来也还是一极微的分量,其过失如前所说。(若与六同处,聚应如极微),“(外)何以不允许影与障属于聚色不属于极微?”“(内)难道在极微以外可允许有聚色发影为障吗?(聚由极微成,非有别外聚。)”“(外)不是这样(意谓极微与聚质同)。”“(内)那么,聚色也应当没有影和障,这就是说聚色与极微没有不同,影障既不属极微,也就应当不属聚色。”要知道这是人心思上分析安立布置的不同,立为极微,或立为聚色,都没有一个而且实在的东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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