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六 ◇ 耆老勿坐罪诏

类别:集部 作者:(清)严可均 书名:全汉文

    (元康四年正月)

    朕惟耆老之人,发齿堕落,血气衰微,亦亡暴虐之心。今或罹文法,拘执囹圄,不终天命,朕甚怜之。自今以来,诸年八十以上,非诬告杀伤人,佗皆勿坐。(《汉书·宣纪》)

    朕念夫耆老之人,发齿堕落,血气既衰,亦无暴逆之心。今或罹於文法,执於囹圄,不得终其年命,朕甚怜之。自今以来,诸年八十,非诬告杀伤人,它皆勿坐。(《汉书·刑法志》,与《宣纪》所载小异,今并录之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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