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◎鹿洲公案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陆以湉 书名:冷庐杂识

    漳浦蓝玉霖太守鼎元《鹿洲公案》,乃其尹普阳、潮阳时所纪,节录以见折狱之良:陈氏兄弟伯明、仲定争父遗田七亩搏讼,谓兄弟本同体,何得争讼!命役以一铁索絷之,坐卧行止顷刻不能离,更使人侦其举动词色,日来报。初悻悻不相语言,背面侧坐,至一二日,则渐渐相向,又三四日,则相对太息,俄而相与言矣,未几又相与共饭矣。知其有悔心也,问二人有子否,则皆有二子。命拘之来,谓曰:“汝父不合生汝二人,是以构讼。汝等又不幸各生二子,他日争夺,无有已时。吾为汝思患豫防。”命各以一子交养济院,与丐首为子。兄弟皆叩头哭曰:“今知悔矣,愿让田不复争矣。”曰:“汝二人即有此心,汝二人之妻未必愿也,且归与计之,三日后定议。”翼日,其妻邀其族长来求息,请自今以后永相和睦,皆不愿得此田。乃命以田为祭产,兄弟轮年收租备祭,子孙世世永无争端。由是兄弟妯娌皆亲爱异常,民间遂有言礼让者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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