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 ◎朝珠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福格 书名:听雨丛谈

    素珠之制,以杂宝及诸香穿缀。惟东珠、珍珠者,上用而外,余皆禁之。诸王用珊瑚朝珠,珍珠记念。一品大臣许用珊瑚朝珠,五色记念。文职五品、武职四品以上,许用杂宝诸香朝珠,珊瑚宝石记念。雍正六年,特准内务府六品主事等官挂朝珠。乾降二年,特准翰林院修撰、编修、检讨一体悬带素珠。五年,奏准京官礼部司务(今增为主事司务)、太常寺博士、典簿、读祝官、赞礼郎、鸿胪寺鸣赞、光禄寺署正、署丞、国子监监丞、博士、助教、学正、学录、典簿等官,恭遇坛庙执事、殿陛侍仪,俱准悬挂素珠,平时仍不准用。今平时戴用者,非也。

    按武职中五六品侍卫、亲军营护军营五品委参领、京营守备、八旗满洲云骑尉,文职中六品赞善、七品内阁汉中书、各园庭七八九品苑丞、苑副、太医院等官,鸿胪序班,各府典仪,皆准挂带朝珠,不知从何所始。嘉庆年间,中书非兼军机、批本两处,尚不见有挂用朝珠者也。又稽查上谕处各官,亦带朝珠,不知始自何年。

    又按宫内太监,有顶戴即有朝珠,然非御前太监,必须当差已逾三十年,方准得顶戴。而御前太监,又必须自幼净身,方准充当,可谓慎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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