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文 ◎贡物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佚名 书名:清代之竹头木屑

    满清贡例之弊,几至不可思议。朝廷宽大之恩,如果品之属,例须入贡者,由官给价,并不使小民受亏。但就福建一省论之,荔枝、龙眼、佛手、酸枣糕、燕窝、鱼翅等物,均由官发价,向民间平买,此国初定例也。厥后吏胥舞弊,克扣价目,十给二三而已,至今并十之二三亦无之。且业此之民,须先与吏目议定,每年应纳几何,方准给据,始得采办,如佛手一物,以供玩也。闽中所贡,年不过六百斤,盖例由军署给价银九十六两,令民间领办,今则每年反纳吏目百余元。又小民有栽种佛手之家,不得卖诸他人,只能售与办者,其价目之贵贱,亦定于办贡之人,其问情弊,可想而知。佛手为至小之物,弊尚如此,而况其大者乎?盛京贡辽阳香水梨五十担到京,除霉烂外,只余三十担左右,输入大内。计该处雇夫五十名,挑运十余日,抵京只得三十担,所费已属不赀。倘以此费购梨,尚得数倍。且盛京官吏,藉办贡名目,讹索小民,亦复不赀,殊可慨也。


如果你对清代之竹头木屑有什么建议或者评论,请 点击这里 发表。
重要声明:典籍《清代之竹头木屑》所有的文章、图片、评论等,与本站立场无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