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•洪武纪 ○大赦天下诏

类别:子部 作者:明·吕毖 书名:明朝小史

    元年八月十一日大赦天下,奉天承运,皇帝诏曰:天生民而立之君,君者奉天而安养斯民者也。昔者元政陵夷,民失安养,群雄蜂起,疆宇瓜分。朕以布衣入戎伍,愤生民涂炭,提旅军与豪杰同志者,思所以靖之。赖天之灵,因民之利,干戈所至,强殒弱服,大河之比,以际南海,罔不来臣。重念推戴以来,军士劳苦,农民罢弊,未有以安之。贤人君子,逃匿岩穴,未有以来之;刑乱重典,未有以平之;供亿烦重,未有以纾之。是用阴阳差谬,水旱不时,天灾屡见,朕甚惧焉。爰布溥恩,与民更始,可大赦天下。自洪武元年八月十一日昧爽以前,除谋反大逆,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妻妾杀夫,奴婢杀主,谋故杀人,但犯强盗蛊毒魇魅不赦外,其余已发觉未发觉,已结正未结正,罪无轻重,咸赦除之。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讦者,罪以其罪。所有便民事宜,条示于后。

    一、出征军官军人,多有劳苦,其家小仰中书省大都督府厚加存恤。

    一、新附地面起遣到军人,少壮者永为军士,老疾无子充军者听从其便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起到并阵亡、病故军人,寡妇无依倚者,听从其便。

    一、征进逃军,诏书到日,限一个月以里赴官首告,官为资给军装行粮,送赴军前。其守御逃役者,亦仰一体首告。所在官司应付行粮,起遣还役,若限外不首,罪复如初。

    一、大军收附去处得到人民,无问诸色人等,不得妄加杀戮。若有亲属,给其完聚。如无亲属,听从其便。其来降者优加礼待。

    一、民租税水陆窎远,送纳京师,实为艰难。仰中书省轮差夫丁,召募水手,设法转运,务从利便,毋致重困吾民。

    一、今岁水旱去处,所在官司,不拘时限,从实踏勘实灾,租税即与蠲免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荒闲田地,许令诸人开垦,永为己业,与免杂泛差役三年,后并依民田起科税粮。

    一、镇江府密迩京畿,供给烦重,洪武元年租税,灾熟不等,有司不须检踏,尽数蠲除。次年夏税,亦与优免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人民,曩因兵燹抛下田土,已被有力之家开荒成熟者,听为己业。其田主回乡,仰有司干附近荒田内,验数拨付耕种。坟莹房舍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一、山东、河南、两浙、闽广新附地面,凡异代亏欠,系官钱粮未征到官者尽行革免。

    一、孔子曲阜庙庭,已尝遣使致祭,其袭封衍圣公,并世袭知县,并如历代旧制,仍免孔氏子孙差拨。

    一、怀才抱德之士,久困兵乱,潜避岩穴,所在官司,用心询访,具实申达,以凭礼聘,共图治效。

    一、学校选举,比因军政未遑与理,仰中书省集议举行,务求实效,无尚虚文。监察御史、提刑按察司常加勉励。

    二、各处流移人户,顷因军政量移地所,诏书到日,即令放还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起到贤良官吏,仰中书省量才录用,老病残疾者听从其便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从流迁发者,诏书到日,即便放回。其城寨头目,及已发充军者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一、顷因戡乱,刑出军律,未为平允。仰中书省再行讲究,务从中典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处决重刑,须待秋后,毋得非时,以伤生意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造作物料,官给价值,务要随即对物支付,毋得一概科扰于民。

    一、书籍笔墨农器等物,不得收取商税。

    一、各处拖欠系官钱粮,自洪武元年正月以前未征到官者,尽行蠲免,已入主典之手,不在此限。

    一、蒙古、色目人氏,既居我土,即我赤子,果有才能,一体擢用。

    一、鳏、寡、孤、独、废、疾,不能自养者,官为存恤。

    一、京城被火之家,仰中书省量加赈恤。

    一、民年七十以上者,许令一丁侍养,与免杂泛差役。

    一、御史台监察御史、提刑按察司,耳目之寄,肃清百司,今后遴选贤良方正之人,以副朕意。合行事宜,仰中书省、御史台集议举行。

    一、民间凡有不便事理,该载不尽者,有司明白申举,事轻者中书省即与施行,重者集议闻奏。

    於戏!民坠涂炭十有七年,荡析离居,光岳之气,于焉始复。继自今各厚尔生,共享太平之福,以臻雍熙,不其伟欤?布告中外,咸使闻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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