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•洪武纪 ○诛戮官员

类别:子部 作者:明·吕毖 书名:明朝小史

    帝在位十八年,凡臣下稍有过失者,尽行诛戮,其事见于《任萧安石子孙敕命》中。其词曰:朕自即位以来,法古命官,列布华夷,岂期擢用之时,并效忠贞。任用既久,俱系奸贪,朕乃明以宪章,而刑责有不可恕,以至内外官僚,守职惟艰,善能终是者寡,身家诛戮者多。今尔萧安石,于洪武十八年九月二十四日给尔以符,改任广东盐课提举司广州盐课大使,以至身没于官,有司缴符到合,尔能律身以廉,恪供乃事。於戏!朕揣其职虽微,而能始终保全亦厚幸焉。今特转符给尔子孙,以光先世,宜令准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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