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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三 ○兵部 【光禄官窃物】

类别:子部 作者:明·沈德符 书名:万历野获编补遗

    光禄寺大官署丞张冕,奏本寺卿柰亨借供祀,盗取猪鹅肉及面食为私用,上命亨对状,亨具状。上曰:尔为堂官,贪饕如此,论法难容,姑宥之。此正统六年时也。

    至万历十八年,光禄署丞茅一柱。盗署中火腿,为堂官所奏,上命送刑部,追原物,问徒为民。两事略同,而处分略异。按亨以厨役得官,盗窃固其长技,然宥罪之后,至正统十年十三年,两以户侍郎充廷试读卷官,又荫子鐄为中书舍人。十四年,亨以久疾乞免朝参,但出视事,上又许之。亨之厚颜不足责,而恩宠之滥亦甚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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