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 ○刑具
类别:子部 作者:明·王锜 书名:
寓圃杂记
挟棍之刑,惟锦衣卫则有,亦设而不作。景泰二年,巡抚御史赵缙公行贿赂,藉此以箝制人口。匠作而不谙其制,缙自教为。缙终以贪酷去官,流毒不已,遂为常刑。三十年前,官司杖人,惟用荆棍,或加皮鞭,故罪人易受。后稍用竹篦,一篦之重,不过三四两。自成化十九年,一巡官忽有翻黄之制,重过二斤,用以侧斫,名之曰“砍”。故狱中之人,罪无轻重,但受“砍”者多死。至今诸司,往往效之,刑具之重至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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