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十 过所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四笔

    刑统卫禁律云:“不应度关而给过所,若冒名请过所而度者。”又云:“以过所与人。”又关津疏议:“关谓判过所之处,津直度人,不判过所。”释名曰:“过所,至关津以示之。”或曰:“传,传转也,转移所在,识以为信。”汉文帝十二年,“除关无用传。”张晏曰:“传,信也,若今过所也。”“两行书缯帛,分持其一,出入关,合之乃得过,谓之传也。”魏志,仓慈为敦煌太守,西域杂胡欲诣洛者,为封过所。廷尉决事曰:“广平赵礼诣雒治病,门人赍过所诣洛阳,责礼冒名渡津,受一岁半刑。”徐铉稽神录:“道士张谨好符法,客游华阴,得二奴,曰德儿、归宝,谨愿可凭信。张东行,凡书囊、符法、过所、衣服,皆付归宝负之,将及关,二奴忽不见,所赍之物,皆失之矣。时秦陇用兵,关禁严急,客行无验,皆见刑戮,既不敢东度,复还,主人乃见二儿,因掷过所还之。”然过所二字,读者多不晓,盖若今时公凭引据之类,故裒其事于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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