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十四 太宗恤民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洪迈 书名:容斋四笔

    曾致尧为两浙转运使,尝上言:“去岁所部秋租,惟湖州一郡督纳及期,而苏、常、润三州,悉有逋负,请各按赏罚。”太宗以江、淮频年水灾,苏、常特甚。致尧所言,刻薄不可行,因诏戒之,使倍加安抚,勿得骚扰。是事必已编入三朝宝训中,此国史本传所载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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