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九 ○祭蝗虫文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刘昌诗 书名:芦浦笔记

    维某年月日,右修职郎特差知寿春府安丰县王希吕,谨以清酌之奠,祭于蝗虫之神,而告之曰:「古先哲王之有天下也,兢兢畏畏,于事天治人之礼无不尽,然犹九年之水,七年之旱,见于尧汤之时。是知数之所锺,有不可得而逭者。则蝗虫之来此土,食民之产,以肥其身,以孳其子孙,亦宜矣。然尝闻汉之循吏,一有善政,而蝗不入境。至于李唐太宗,吞一蝗而众蝗死。当时仰其德,后世歌其事。铿锵炳明,荡人耳目,迨兹以为美谈。今天子嗣神圣位,聪明仁厚,出于天性。凡事有不法天,政有不便民者,一切革而去之。老奸巨猾既锄以耘,不萌不芽,无所容迹。岭海、吴、蜀、江淮、荆湖之民,甍连壤交,仰事俯育,熙熙于于,各得其所。却视汉循吏唐太宗何啻万万不侔。则蝗虫之来处此土,食民之产,以息其身,以孳其子若孙,其为不可亦明矣。且县令受天子命,来宰是邑,其治以抚养百姓为事,则蝗虫之与县令又不得并居此土也。道安丰而西北走四十里,即虏人之界。彼其暴虐无道,弒君杀母,无所不有。蝗虫舍此而去彼,谁为不可者!今与蝗虫约,三日北归。三日不能,五日。五日不能,七日。若七日不归,是终不肯归矣。是狃蕃夷之余习以害我圣朝之善治。夫狃蕃夷之余习,害圣朝之善治,与傲天子之命吏,不听其言而为民害者,其罪皆可杀。县令则取诗人去螟之语,唐相捕蝗之命,以与蝗虫从事,必尽杀之乃止,无俾遗种于兹邑。蝗虫有知,其听县令言。」

    右文葢学昌黎鳄鱼文者也。顷传得之,附录于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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