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 ◎五刑

类别:子部 作者:元·陶宗仪 书名:南村辍耕录

    国初立法以来,有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之制。凡七下至五十七下用笞,六十七下至一百七十用杖。徒之法,徒一年,杖六十七。一年半,杖七十七。二年,杖八十七。二年半,杖九十七。三年,杖一百七。此丽徒者杖数也。盐徒既决而又镣之,使居役也,数用七者。建元以前,皆用成数。今匿税者笞五十,犯私盐茶者杖七十,私宰马牛者杖一百。旧法犹有存者。大德中,刑部尚书王约数上言,国朝用刑宽恕,笞杖十减其三,故笞一十减为七。今之杖一百者,宜止九十七。不当反加十也。议者惮於变更,其事遂寝。流、则南之迁者之北,北之迁者之南。死,则有斩、有凌迟而无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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