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十七 ◎奴婢

类别:子部 作者:元·陶宗仪 书名:南村辍耕录

    今蒙古色目人之臧获,男曰奴,女曰婢,总曰驱口。盖国初平定诸国日以俘到男女匹配为夫妇,而所生子孙永为奴婢。又有曰红契买到者,则其元主转于人,立券投税者是也。故买良为驱者有禁。又有陪送者,则В拨随女出嫁者是也。奴婢男女止可互相婚嫁,例不许聘娶良家。若良家愿娶其女者,听。然奴或致富,主利其财,则俟少有过犯,杖而锢之,席卷而去,名曰抄少估。亦有自愿纳其财以求脱免奴籍,则主署执恁付之,名曰放良。刑律:私宰牛马,杖一百。殴死驱口,比常人减死一等,杖一百七。所以视奴婢与马牛无异。按《周》礼:其奴、男子入于皂隶,女子入于舂藁。《说文》:“奴婢皆古罪人。”夫今之奴婢,其父祖初无罪恶,而世世不可逃,亦可痛已。又奴婢所生子,亦曰家生孩儿。按《汉书•陈胜传》:“秦令少府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。”师古曰:“奴产子、犹人云家生奴也。”则家生儿亦有所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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