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篇卷七 齿相条解

类别:子部 作者:民国·陈公笃 书名:公笃相法

    公笃曰。齿为骨之余。内为肾络。关系衣禄之享受。及刑人丁。又为寿征之一部。以及疾病。故有相当之应验。上牙下齿也。兹选其重要而录于后。

    一.大瓣 大瓣者。牙齿大瓣也。古谓马齿。主元气厚而享大寿。亦主贵名之事业。有恒之成功。崇其位禄。马齿之人心无毒。性善而慈良也。

    二.小瓣 小办者。古谓之米齿也。主聪敏而灵巧。任劳而勇为。傲上而和下。矜功而好奇。有美术技艺之特长。而享盛名。然亦主病疾也。

    三.匀齐 匀齐者。牙齿匀而平齐也。主心和气平。直快不拘。潇洒自如。衣禄充足。通达无阻。即无族戚之累。而反受其利益尤多也。

    四.坚固 坚固者。牙齿坚硬而固也。此为筋骨强而先天之元气充足。其人多寿而刚勇。有坚执之特性。一决即认为事实。亦主贵禄也。

    五.暴齿 暴齿者。错乱不平又不齐。三个牙齿相挤。则为暴齿也。主冷退。初年破败。而刑人丁。亦有富贵。而为劳碌走险之发达也。

    六.楞掀 楞掀者。门牙齿楞生而掀露也。卜部门牙楞掀。主先刑父。而后刑母。下部门齿楞掀。主先刑母。而后刑父也。

    七.尖峰 尖峰者。上下之牙齿尖露起峰也。凡火形尖峰。主劳怨走险之上贵。其它形格。均主刑克人丁。而多冷退。以及劳碌困苦。而不寿也。

    八.两角 两角者。两边各有尖齿一颗也。上牙各有角牙一颗。主幼年刑父。下齿各有角齿一颗。主幼年刑母。上下均有。主父母俱刑。而幼孤也。

    九.露齿 露齿者。两唇不固而牙齿露出也。一主招是非而多官讼。一主破梓里而多奔驰。亦主刑克劳碌。寿者少而夭者多也。

    十.天包地 天包地者。上半部牙盖过下半部齿也。主绍继前人余业。而有六亲之累。亦有承祧。而胃病痼疾。及随身之病也。

    十一.地包天 地包天者。下部之牙床盖过上半部也。主刑克人丁。男刑妻而重配。女刑夫而再嫁。至于衣禄。亦丰足无缺也。

    十二.漏痕 漏痕者。稀牙漏缝而有痕也。主父母破群而关系人丁不旺。冷退不休。耗散不已。驳杂不纯。口舌官非尤多也。

    十三.三十六颗 凡牙齿以多为吉。享受上等衣禄。故三十六颗。为上上禄。三十四颗。为上中禄。亦王寿根。而先天之气充足也。

    十四.三十二颗 凡三十二颗。为中上禄。三十颗。为中中禄。内有贤愚不一。劳逸不等。此两等较多。包括各项。故社会上享受中禄之人亦多也。

    十五.二十八颗 凡二十八颗。为下上禄。二十六颗。为下中禄。如出富贵之家。主夭亡疾厄。不能享受也。如不足二十六颗者。贱 而夭也。

    十六.编齿 编齿者。上下皆成合缝。连编而如一也。此为奇格之一。主大贵。 享大名。立大功。创大业。乃王霸之材。劳碌成功也。

    十七.重城 重城者。两层牙齿。内外一样平齐也。此为奇格之一。主有特别才智。又有特别技能。过目不忘。流芳身后。然妨父母。又刑子女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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