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法令之行当自近始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陈傅良 书名:永嘉八面锋

    苏文忠公厉法禁之说,曰:“圣人之制刑,知天下之畏乎刑也。是故施其所畏者。自上而下,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,不终朝而罢随之。是以下之为不善者,知其无有不罚也。”至哉斯言!“夫天下之所谓权豪贵显而难令者,此乃自古圣人之所借以徇天下也。舜诛四凶而天下服,何也?此四族者,天下之大族也。夫惟圣人能击天下之大族,以服小民之心。故其刑至于措而不用。周之衰也,商鞅、韩非刑酷法以督责天下。然其所为得者,用法始于贵戚大臣,而且及于疏贱。故能以其国霸。由此观之,商鞅、韩非之刑,非舜之刑;而所以用刑者,亦舜之术也。”

    商鞅欲变法,而不赦公孙贾之贵幸。赵武灵王欲行胡服,而不恤公子成之异议。赵奢欲收租税,虽平原君之贵,杀其用事者九人。

    方今驭吏之难,莫难于赃吏。盖朝廷亦求所以禁之矣,而未尝得所以禁之之方。宽以养其廉,则尝狃上之宽而不知畏。绳之以法,则虑其怨而不服。抑将何以处也?愚以为用宽不如用度,用法不若先服其心。天下心服而后法可尽行,赃可尽禁也。夫何故?天下之所以服者,常生于不偏;而其不服也,常起于不平。

    《孟子》曰:“夫子教我以正,夫子未出于正也。”己不正而正诸人,父不能以行其子,况正天下而不出于正者,谁也?岂非朝廷之大吏耶?大吏而不正,不正而法不行矣。至于举法以禁小吏,宜其怨而不服矣。昔陆宣公之秉政,至于蕃镇之靴鞭亦确不受。虽德宗喻之而不奉诏。以为靴鞭之一弊,必至于金玉。则今之大吏省卒徒自给者,恬不知禁;而箱篚之大于靴鞭者,亦熟视而不问。此何理哉!大吏不正而责小吏,法略于上而详于下,天下之不服,固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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