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用法公平则人无怨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陈傅良 书名:永嘉八面锋

    昔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,没齿无怨言。圣人以为难。诸葛亮废廖立为民,徙之汶山。及亮卒而立垂泣。夫水至平而邪者取法,鉴至明而丑者忘怒。水、鉴之所以能穷物而无怨者,以其无私也。水、鉴无私,犹以免谤,况大人君子怀乐生之心,流衿恕之德。法行于不可不用,刑加乎自犯之罪,天下其有不服乎?

    伊尹曰阿衡。衡所以权万物之轻重,而归于平。周公曰太宰。宰所以制百味之多寡,而适于和。惟其和平而已矣,故为重为多者无所德,为轻为寡者无所怨。衡宰之上,实无心也。故古之事君者,亦无心而已。昔叔向被囚,而祁奚免之,叔向不告免也而朝;范滂被系,而霍理之,滂往候之而不谢。呜呼!国之大臣,其用心如祁奚、霍,则名迹之或匿或见,权势之或远或近,皆可以两忘也。夫周之于商民,至矣。劝之之辞曰:“天惟畀矜尔,我大介赍尔。”惧之之辞曰:“尔探天之威,我致天之罚。”我岂以喜怒之私而行乎劝惩之间哉!有天存焉,吾听之而已矣。待商民以天,不以己意。吾心无愧于天,亦无愧于人矣。

    夫商坐肆,持权衡而售物,铢而铢焉,两而两焉,钧而钧焉,而不为人交手授物,无敢出一语者。苟阴合权衡而罔利,而所赢者,仅若毫发,众皆怒而弃之也。

    东坡尝论榷酤,言:“自汉武帝以来,至于今,皆有酒禁。刑者有至流,赏或不赀。未尝少纵。至私酿终不能绝也。周公何以禁之?曰:‘周公无利于酒也,以正民德而已。’甲乙皆笞其子。甲之子服,乙之子不服,何也?甲笞其子而责之学,乙笞其子而夺之食。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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