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绩(三) 向文简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江少虞 书名:宋朝事实类苑

    向相在西京,有僧暮过村民家求寄止,主以 【涑水作『人』。】 不许,僧求寝于门外车箱中,许之。夜中有盗入其家,自墙上扶一妇人,并囊衣而出。僧适不寐,见之,自念不为主人所纳,而强求宿,而主人亡其妇及财,明日必执我诣 【明抄本作『入』。】 县矣。因夜亡去,不敢循故道,走荒草中,忽堕睕井,则妇人已为人所杀,先在其中矣。明日,主人搜访亡僧并子妇尸,得之井中,执以诣县掠治。僧自诬云:『与子妇奸诱,与俱亡,恐为人所得,因杀之投井中。暮夜不觉失足,亦坠井中,赃在井傍亡失,不知何人所取。』狱成,言府,府皆不以为疑,独敏中以赃不获,疑之。引僧诘问数四,僧服罪,但言某前生当负此人死,无可言者。敏中故问之,僧乃以实对。敏中因密使吏访其贼,吏食于村店,店妪闻其自府中来,不知其吏也,问之曰:『僧某者,其狱何如?』吏绐之曰:『昨日已笞死于市矣。』妪叹息曰:『今若获贼,则何如?』吏曰:『府已误决此狱矣,虽获贼,亦不敢问也。』妪曰:『然则言之无伤矣,妇人者,乃此村少年某甲所杀也。』吏曰:『某人安在?』妪指示其舍,吏就舍中掩捕,获之。案问,具服,并得其赃,一府咸以为神。 【并涑水纪闻。以上五字据明抄本补。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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