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二十三 官政治绩(三) 李南公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江少虞 书名:宋朝事实类苑

    李南公知长沙县,有鬬者,甲强乙弱,各有青赤。南公召使前,自以指揑之,曰:『乙真甲伪也。』诘之,果服。盖南方有榉柳,以叶涂肤,则青赤如殴伤者,剥其皮,横置肤上,以火熨之,则如掊伤者,水洗不落。南公曰:『殴伤者,血聚内硬。伪者不然,故知之。』有一村多豪户,税不可督,所差户长輙逃去。南公曰:『然则此村无用户长,知县自督之。』书其村名,帖于柱,豪右皆惧,是岁初限未满,此村税最先集。又诸村多诡名,村存户亡,每岁户长代纳,亦不可差。南公悉召其村豪右,谓之曰:『此田不过汝曹所典买耳,与汝期一月,为我推究,不则汝曹均分趣之。』及期,尽得冒佃之人,使各承其税。河北提点刑狱,有班行犯罪下狱,按之不服,闭口不食百余日,狱吏不敢考讯,甚患之。南公曰:『吾立能使之食。』引出,问曰:『吾欲以一物塞君鼻,君能终不食乎?』其人惧,即食,且服罪。人问其故,南公曰:『彼必善服气者,以物塞鼻,则气结,故惧。』 【并杨文公谈苑。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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