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二十五 官职仪制(一) 提点刑狱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江少虞 书名:宋朝事实类苑

    景德中,真宗御笔六事以示近辅,三曰:提点刑狱支收,一人判之。开拆衙司,一人判之。凭由理欠,一人判之。 【渑录无以上二十二字。下『可』字作『乃』。】 可于朝臣及武臣使副中,选清干者,使提点一路刑狱,按举官吏贤否。后又加劝农使,迨今不废,而武臣废置不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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