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第七十二 诈妄谬误(三) 包孝肃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江少虞 书名:宋朝事实类苑

    包孝肃尹京,号为明察。有编民犯法,当杖脊,吏受赇,与之约曰:『今见尹,必付我责状,汝第呼号自辨,我与汝分此罪。汝决杖,我亦决杖。』既而包引囚问毕,果付吏责状,囚如吏言分辨不已,吏大声呵之曰:『但受脊杖出去,何用多言。』包谓其市权,捽吏于庭,杖之十七,特宽囚罪,止从杖坐,以沮吏势,不知乃为所卖,卒如素约。小人为奸,固难防也。孝肃天性峭严,未尝有笑容,人谓包希仁笑比黄河清。 【笔谈。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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