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八 许元定额

类别:子部 作者:宋·郑克 书名:折狱龟鉴

    (刘晏一事附)

    许元待制,初为发运判官,患官舟多虚破钉鞠之数,盖以陷于木中,不可秤盘,故得为奸。元首至船场,命曳新造舟,纵火焚之,火过,取其钉鞠秤之,比所破才十分之一,自是立为定额。见魏泰东轩笔录。

    按:元不治虚破之罪,而但立为定额,可也。然亦异乎刘晏矣。苏轼尚书说:晏为江淮发运使时,于扬州造船,每只载米一千石,破钱一千贯,而实费不及五百贯,或讥其枉费,晏曰:“大国不可以小道理。凡所创制,须谋经久。船场执事者非一,有余剩衣食可以养活众人,则私用不窘,而官物牢固。”由是船场人皆富赡,五十余年馈运不阙。至咸通末,有吴尧卿者,始勘验每船合用物料实数,估给其直,无复宽剩,而船场自此破坏,馈运自此阙绝。晏言“大国不可以小道理”,良可信也。见东坡奏议。元定钉鞠额,无乃类吴尧卿乎?虽幸而不至败事,然其严明乃俗士所夸,君子所鄙,不可为后世法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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