变通篇 婢妾章第三十一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宋恕 书名:六字课斋卑议

    严禁买卖婢妾、勒写"不许女亲来往"之契券。改买卖之名为"永雇",改买价之名为"永雇钱"。盖彼特不幸而为贫家之女,何忍贱而等诸动、植之物,辱而加以"买卖"之名,且责以兽道,而断其父母兄弟天性之恩爱也!又往往遭主人、主母毒虐,欲去不能,惟有待死,可悲实甚!

    今宜改行著令:自大臣至平民,所有婢妾,无分长幼,但未生子,及虽生子而子年未满十六、或不及十六而亡者,该家长应以雇工相待,该婢妾亦应以雇工自处,去留两便;[谓不用"三出""五去"礼]有事涉官,以雇工论。至已生子而子年已满十六者,无分其子是男是女,公私文字均着改称"侧妻",有事涉官,一切与"正妻"同等论。其夫有官而正妻得封者,侧妻亦行例封,惟降正妻一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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