变通篇 除惨章第三十四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宋恕 书名:六字课斋卑议

    国朝初起东方,制刑宽简,大辟之外,惟有鞭笞。及世祖抚有中原,命大臣定律,当时议、纂诸臣,学识浅陋,未能仰体圣皇仁隐,因仍故明惨法,遂至斩之上有凌迟、斩之次有绞。凌迟极刑,非唐虞三代所有,岂宜行于盛世?绞之苦闻甚于斩.则名轻而实反重矣!

    闻西国决犯有击脑、闭气诸法:击脑者,用电正对脑击,可以立毙;闭气者,闭之小室,令新养气不得入,可以渐毙,皆远异斩、绞之惨。

    今宜除凌迟律,犯此者,改为斩决;除绞律,犯此者,改用西国击脑、闭气法决之;并除父母兄弟妻子连坐律,以仰体列圣仁慈之隐,继其未及改定之志,则三代后未有之仁政自我朝开之,亿万年不拔之基在是矣!

    至今法审犯,必取其招供为凭,致问官动用非刑逼招.痛昏之下,何求不得?若已确知其情,又焉用招?宜除取招供法,无论轻重案件,但令问官详查细审,求情定罪;除笞、杖、枷及责掌嘴之件外,其余一切刑具及各衙门自制私刑,着悉行烧毁,示永永不复用。京外掌刑官及非掌刑官,敢有私藏旧刑具及私制新刑具者,斩立决。此亦除惨之一大端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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