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○序例三则 △瞽瞍允若在降之前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
    按:《经》但言舜之父母顽へ,未言不顺於父母也。《孟子》中引古语,始有“号泣天”之事。以圣子而遇顽へ之父母,不顺固理所有;然云“往于田”,则亦在四岳举舜之前,非妫嫔虞之後矣。且《逸书》云“载见瞽瞍,夔夔齐栗”,即《尧典》之“克谐以孝,”也;云“瞽瞍亦允若”,即《尧典》之“不格奸”也。然则“允若”亦在降以前,降以後不得复有不顺之事明矣。惟孟子称九男二女事舜,百官牛羊仓廪备,而舜尚如穷人之无所归,则是降以後犹未允若。盖《孟子》一书亦出於门人所记,特欲极言舜之慕亲非外物所能移,而词气抑扬不无过当,非果登庸摄政之时尚有号泣于天之事也。故今“号泣”、“允若”之文并置於《经》“顽へ”、“谐孝”之後:非敢与《孟子》有异,要期无悖於《经》而已。说并见後《慎徽条》下。

    “帝曰:‘我其试哉!女于时,观厥刑于二女。’降二女于妫,嫔于虞。帝曰,‘钦哉!’”(《书尧典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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