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△“谐”为偕义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
    《蔡传》云:“《史记》曰:‘朱、虎、熊、罴为伯益(《史记》称益未有加以“伯”者,《传》误)之佐’,则殳、┥、伯与当亦为垂之佐也。”余按:禹之让稷、契、皋陶也,帝曰“汝往哉”,伯之让夔、龙也,帝曰“往钦哉”,独於垂、益之让则曰“往哉,汝谐。”“谐”,犹偕也,谓偕垂、益而同治一官也。“往哉”者,允不垂、益之让;“汝谐”者,允垂、益之荐而用之也。稷、契、皋陶、夔、龙皆别命之,殳、┥、伯与、朱、虎、熊、罴皆不别命:既俞其荐,安有置之不用之理,其为垂、益之佐明甚。古之人固多以所能名(本《蔡传》文),亦多以所职名:垂共工而所让者曰殳、┥,益作虞而所让者曰熊、罴,则所让之人後即为二人之佐可知也。细核前後文义,谐之当为偕义显然。《伪孔传》乃释为“谐和此官”;《蔡传》因之,而引《史记》之文以见其为二人之佐:不知《史记》即因“汝谐”之文知之,故云:“舜曰:‘往矣,汝谐。’遂以朱、虎、熊、罴为佐。”於垂不言之者,盖《史记》引《尚书》文至“垂为共工”而止,无让殳、┥、伯与之语:此或司马氏误脱《尚书》文,或後人传写误脱《史记》文,均不可知,非《史记》别有所据,《书》但有朱、虎、熊、罴佐益之事而无殳、┥、伯与佐垂之文也。因《传》说未明,故今详释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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