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 △《吕刑》言伯夷“折民惟刑”之非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
    说此篇者皆以下文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”之士为皋陶。吴氏云:“《二典》不载有两刑官,盖传闻之谬也。”蔡氏云:“皋陶未为刑官之时,岂伯夷实兼之与?’余按此篇後章文云:“今尔何监,非时伯夷播刑之迪;其今尔何惩,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。”明明分承上章“苗民弗用灵”及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”两项而言,则所谓士者非皋陶即伯夷明矣。稷、弃之世官也,故今(刚案:“今”当作“经”)传多称之;若皋陶则未闻有称士者。且既谓伯夷典刑矣,又谓皋陶为士,不但於政体有乖,即以文义论亦不可通。然则所谓“制百姓于刑之中”者即承上文“伯夷”而言,非皋陶明矣。盖盛世之文多谨严,衰世之文多轻易;况事在千馀年前,传闻不一,盖有误以皋陶之事为伯夷者,作诰者因本之以为言。吴氏以为传闻之谬,是矣。蔡氏疑在皋陶之前,犹未免於曲为说也。孟子曰:“尽信《书》则不如无《书》。”吾於《书》之《吕刑》,《诗》之《宫》皆不能无疑:非但其作之晚,亦以所称述者久远之事,不能保其不失实耳。故列之於存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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