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一 △“贪人败类”

类别:子部 作者:清·崔述 书名:考信录

    此何以言“贪人败类”也?大凡国家用人,才不能皆全,德不能悉备,所贵取其所长,恕其所短;惟贪人则断不可用。何者?人一动於贪心,则不复顾名义,论是非,较曲直,止知利吾身耳。昔有磁州知州,以其子掌簿籍;解官之日,会计仓库,书吏有亏缺至千金者,以二百金纳其子,则以此千金入於其父之亏缺中。贪之所致,虽父子亦不顾,复何有於君臣!更何有於士民!故使贪人主选举,则贿赂至者即为贤才,不至者即为庸劣,而庶僚皆不得其人;使贪人主讼狱,则关说至者讼即胜,不至者冤即不得伸,而百姓皆不得其平。以至万事,莫不皆然。由是,为都邑之宰者咸务剥取其民,以求为政者之拔擢,而士大夫咸趋於贪;为民者亦咸务侵陵懦弱之人而吞其财,而不畏上之加以罪,而民咸趋於贪。故曰“贪人败类”,言化国之庶官百姓使尽为贫人也。人心一动於贪,则法语不改,巽言亦不复绎,故曰“听言则对,诵言如醉”也。人心一动於贪。则贤奸易位,曲直莫不倒置,故曰“匪用其良,覆俾我悖”也。甚至拒敌讨贼,胜败呼吸之际而亦贪其贿者,关守将之受沛公贿而不设备,陈良瑜之左右之受李自成贿而纵使出险,是也。何者?人惟不贪,贪即无所不至也。故唐刘晏理财,悉用士人,而不假手吏胥,知其贪也;宋太祖立法尚宽,垂训不得杀士大夫,而犯赃者法无少贷,深知贪之为患大也。历观前古,未有不以廉吏致治,以贪吏偾事者。无怪乎良夫预知王室之将卑也!按《国语》称“荣公专利”,而此诗言“贪人败类”,故朱子《诗传》疑贪人为即指荣公。然则厉王之世,皆由委任荣公,以致用人行政皆失其宜;周之所以由盛之衰,此诗正与《周语》所载互相发明也。

    【附录】“鹤鸣於九皋,声闻於野。鱼潜在渊,或在於渚。乐彼之园,爰有树檀;其下维。他山之石,可以为错。鹤鸣於九皋,声闻於天。鱼在於渚,或潜在渊。乐彼之园,爰有树檀;其下维谷。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”(《诗小雅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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